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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業保險法修正相關訊息(育嬰留職停薪津貼)
轉貼自: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
網 址:
http://www.bli.gov.tw/sub.asp?p=0000009&a=0014950

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(自98年5月1日起適用)
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範例(自98年5月1日起適用)




發放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每一子女父母各得請領最長6個月:(就保法第十條、第十九條之二)

(1)給付資格:就保年資累計滿1年的勞工,子女在3歲以下者,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辦理育嬰留職停
        薪者,不論男、女都可申請。
(2)給付標準:依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%計算,於育嬰留職停薪
        期間按月發給,每1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;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,以發給1人
        為限,父母同為被保險人應分別請領,不得同時申請。

被保險人如符合請領條件,可自正式施行日起,向本局提出申請。


 

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填表說明

一、請領要件:
      被保險人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,子女滿3歲前,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,辦理育
      嬰留職停薪。
二、給付標準:
      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%計算,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
      停薪期間,按月發給津貼,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。
三、請領手續:
      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,應檢具下列書據證件:
      (一)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(應蓋妥印章)。
      (二)育嬰留職停薪證明(如前頁申請書所附證明業經投保單位蓋章,即不需另行檢附)。
      (三)被保險人及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。
      (四)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。
四、請領期限:
      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請求權,自得請領之日起,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
五、附註:
      (一)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,以發給一人為限。父或母同為被保險人,應分別請領
      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,不得同時為之。
      (二)申請人通訊地址,請詳填實際可收到給付通知之地址。


 

雲今年5月份提出申請,6月份津貼就下來了
聽北嗶說,他從新聞上聽到的相關訊息說『這次申請案件很多,但是,全台灣只有3000多個符合資格。』
天哪~
那雲還真是太幸運了
而且
說明上說津貼最長是會發給6個月唷!
雲6月份的領到了
等7月份的會不會下來,就知道是不是真的有6個月份的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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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奕雲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) 人氣()